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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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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於禁止攝影測繪或漁獵之處所,擅自為之不聽禁止者。 二 未經官署許可,製造、運輸或販賣煙火或其他相類似之爆炸物者。三 關於製造、運輸、販賣火柴、煤油、煤氣、或其他有關公共危險物品之營業設備及方法,不遵官署取締者。 四 不注意燃料物品之堆置使用,或在燃料物品附近攜用或放置易起火警之物,不聽禁止者。 五 發現軍械火藥或其他炸裂物,不迅即報告官署者。 六 未經官署許可,聚眾開會或遊行,不遵解散命令者。 七 於影響社會公安之重大犯罪可得預防之際,知情而不舉報者。 八 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行駛,不聽禁止,或行跡可疑,不遵檢查命令者。 九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傾圮之虞,經官署命為修理或拆毀,延不遵行者。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違警,並得停止其營業,第六款違警行為之助勢者,其處罰得易以申誡。 第一項第七款之將犯罪者如為旅客時,其旅店主得加重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違警罰法》第55条,有多项行为被视为违反法律,并会受到处罚。其中包括以下情况: 1. 擅自在禁止拍摄、监测或捕鱼的地点进行上述行为,不听禁止的。 2. 未经官方许可,制造、运输或销售烟花或其他类似爆炸物品的人。 3. 在与制造、运输、销售火柴、煤油、煤气或其他与公共危险物品相关的业务设备和方法上,不遵守官方执法机构的规定的人。 4. 在堆放和使用燃料物品时不注意,在燃料物品附近携带或放置易燃物品,不听禁止的人。 5. 发现军械、火药或其他易爆物品而未立即向官方报告的人。 6. 未经官方许可集会或游行,不遵守解散命令的人。 7. 在重大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事件中,得以预防之际,知情而不举报的人。 8. 在大风或夜间行驶船只,不听禁止或行踪可疑而不遵守检查命令的人。 9. 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倾圮的危险,官方命令修理或拆除,拖延不执行的人。 根据法条,对于第二项或第三项违反行为的处罚,有权停止其业务;对于第六项违反行为的助势者,处罚可以变为申诫。根据法条,第一项第七款所涉及的将犯罪者视为旅客的情况下,旅店主可以加重处罚。 参考资料:《違警罰法》及其相关解释说明。

  • 拘留名詞
  • 罰鍰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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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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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警罰法第 55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於禁止攝影測繪或漁獵之處所,擅自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警罰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