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8-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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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 2.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但法院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遠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
- 3.第一項之人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出收容異議,法院或其他機關應即時轉送移民署,並應以該署收受之時,作為前項受理收容異議之起算時點。
- 4.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應依收容異議程序救濟,不適用其他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之相關救濟規定。
- 5.暫予收容處分自收容異議經法院裁定釋放受收容人時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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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規定,受收容人與其近親得於暫予收容期間提出收容異議,移民署認無理由須於24小時內移送法院裁定。
Q · 家人被移民署收容,家屬能做什麼?
可以提收容異議,家屬也有資格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受收容人本人,加上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都可以在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並敘明理由。移民署認有理由可自行撤銷收容;認無理由則必須在受理異議起24小時內把人連同卷宗移送法院,由法官裁定是否續關。對暫予收容不服只能走收容異議,不能改提一般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
深度解讀
你的家人被移民署收容了,你不是只能在外面乾等。法律給了一條明確的反擊路徑:收容異議。受收容人本人,加上他的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都可以在收到收容處分書後的暫予收容期間內,用口頭或書面講明理由,向移民署提出異議。重點在後面:移民署如果認為異議有理由,可以自己撤銷或廢止收容;如果認為沒理由,它不能放著不管,必須在受理異議起二十四小時內把人連同卷宗移送法院,由法官來決定該不該繼續關。換句話說,這條把「關人」的最終決定權從行政機關手裡,拉到了法院面前。而且法律還特別堵死一條岔路:對暫予收容不服,只能走收容異議,不能改用一般的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免得你走錯程序白費力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收容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收容異議名詞
- 異議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撤銷訴訟名詞
- 確認訴訟名詞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8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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