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第 4 條
蒐證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微型攝影機:每人配發一臺。 二、攝影機(含照相機功能):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臺,每超過十人者,遞增一臺。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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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4條的規定,警察在執行勤務時,應配備蒐證型裝備機具。其中包括微型攝影機和攝影機(含照相機功能)。根據該標準的配備規定,每位警察應配備一臺微型攝影機,而每個執行機構需配備一臺攝影機,且每超過十人增加一臺。當然,根據當地治安狀況的需要,也可以酌情增加配備數量。 參考資料: -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修訂日期:2021年4月15日,http://police.moi.gov.tw/police/Download/StandardFile.aspx?SN=160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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