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18條的內容,可以得知以下兩點: 1. 根據第13條至第16條所列之文職人員,可以派充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這表示在海岸巡防署組織中,某些職務所需的官等、職等可以由官階相當的警察人員擔任。這樣的派充安排可能是因為需要該等官階的警察專業知識或經驗才能適當執行該職務。 例如,如果該組織需要一位主管人事的文職人員,可以派遣一位警察官階級等級相當的人員擔任該職務。 2. 根據第12條至第17條所列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可以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8條之規定來選用。這表示在海岸巡防署組織中,這些文職人員的職位所屬職系可以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中有關職系選用的規定進行選用。 例如,假設組織中有一個負責專案管理的職位,根據該職位的工作內容可以歸屬於「專案管理職系」,那麼就可以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相關規定,選用符合該職系要求的人員來擔任該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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