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防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海域、海岸巡防重要政策之釐訂、考核及研修事項。 二、關於海域、海岸勤務規劃、執行、督導計畫之策頒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海域、海岸事務處理計畫之策頒及督考事項。 四、關於非通商口岸、漁港之入出人員、物品與運輸工具安全檢查、管制計畫之策頒及督考事項。 五、關於海域、海岸犯罪之偵防事項。 六、關於海岸管制區管制政策之釐定及研修事項。 七、關於海域、海岸執勤人員訓練計畫之策頒及督考事項。 八、關於海上救難及護漁之督導事項。 九、關於海域、海岸巡防及國防事務權責劃分之協調事項。 十、其他有關巡防事項。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4條,巡防處掌理了以下事項: 1. 關於海域、海岸巡防重要政策的制定、考核和研修事項。 2. 關於海域、海岸勤務規劃、執行、督導計畫的制定和考核事項。 3. 關於海域、海岸事務處理計畫的制定和督考事項。 4. 關於非通商口岸、漁港入出人員、物品和運輸工具的安全檢查、管制計畫的制定和督考事項。 5. 關於海域、海岸犯罪的偵防事項。 6. 關於海岸管制區管制政策的制定和研修事項。 7. 關於海域、海岸巡防人員訓練計畫的制定和督考事項。 8. 關於海上救難和護漁的督導事項。 9. 關於海域、海岸巡防及國防事務權責劃分的協調事項。 10. 其他有關巡防的事項。 其中,第5項關於海域、海岸犯罪的偵防事項,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是,海岸巡防機關在執行巡防任務時發現涉嫌走私或非法入出國等犯罪活動,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可以進行相關的偵查工作。 參考資料: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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