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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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與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及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場所,其負責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2.前項所定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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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2條,爆竹煙火的製造場所、達到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管制量的儲存、販賣場所,以及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場所,其負責人應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和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我們無法確定目前公告的保險金額和施行日期為何,因此無法提供參考資料來支持該條款。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921204 制定)
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專業機構,其認可之申請、發給、撤銷、廢止、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有效管理本條例所定之專業機構,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該辦法定有相關收費之規定,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於送請財政部同意後發布,同時送立法院備查。
(0990430 全文修正)
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與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及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場所,其負責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所定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爆竹煙火之分類,修正「高空煙火」為「專業爆竹煙火」,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依現行法制體例酌作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為有效管理本條例所定之專業機構,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該辦法定有相關收費之規定,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於送請財政部同意後發布,同時送立法院備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爆竹煙火之分類,修正「高空煙火」為「專業爆竹煙火」,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依現行法制體例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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