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23

快速跳轉

第九條第六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專業機構,其認可之申請、發給、撤銷廢止、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3條,專業機構的認可申請、發給、撤銷、廢止、收費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具體的該條款舉例或相關參考資料本文所提供的內容中並未提及,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21204 制定)

未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並獲得許可文件,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無負責人或負責人不明時,處罰實際負責執行業務之人。

立法理由因地下爆竹煙火工廠屢屢發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命傷亡,爰規定對相關人員科以刑責,以遏止非法製造之行為。

(0990430 全文修正)

第九條第六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專業機構,其認可之申請、發給、撤銷、廢止、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原條文第七條及第十六條條次變更及項次調整,修正所引條次及項次。

(0921204 制定)

因地下爆竹煙火工廠屢屢發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命傷亡,爰規定對相關人員科以刑責,以遏止非法製造之行為。

(09904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原條文第七條及第十六條條次變更及項次調整,修正所引條次及項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3 條規定:「第九條第六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專業機構,其認可之申請、發給、撤銷、廢止、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