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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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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二、合法爆竹煙火製造業者提供原料或半成品予第三人,於本條例規定之製造場所以外地點,從事製造、加工等作業。
  2. 2.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6條,以下列情事之一者,會被處以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1. 違反第十九條的規定。 2. 就合法爆竹煙火製造業者所提供的原料或半成品,在本條例規定的製造場所以外地點,從事製造、加工等作業。 若違反了第二款的規定,並且在限期內未改善,則可以按次處罰,並可能會遭受停工或停業等處分。 參考資料: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6條

立法沿革 2

(0921204 制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未事先提出變更申請,或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備置簿冊、登記或未依限申報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種類等相關資料,或申報不實。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人員依第七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檢驗、封存或檢查。   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施放爆竹煙火。   違反前項第一款規定者,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爆竹煙火製造許可後,其記載項目有變更時,未事先提出變更登記、未備置簿冊,登記廠內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及成品者及未按月申報前述資料者之處罰。   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驗、封存或檢查之處罰。   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違反禁止於特定場所施放爆竹煙火之處罰。

(0990430 全文修正)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二、合法爆竹煙火製造業者提供原料或半成品予第三人,於本條例規定之製造場所以外地點,從事製造、加工等作業。   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原條文第十七條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0921204 制定)

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爆竹煙火製造許可後,其記載項目有變更時,未事先提出變更登記、未備置簿冊,登記廠內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及成品者及未按月申報前述資料者之處罰。   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驗、封存或檢查之處罰。   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違反禁止於特定場所施放爆竹煙火之處罰。

(09904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原條文第十七條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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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6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二、合法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