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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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6條,以下列情事之一者,會被處以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1. 違反第十九條的規定。 2. 就合法爆竹煙火製造業者所提供的原料或半成品,在本條例規定的製造場所以外地點,從事製造、加工等作業。 若違反了第二款的規定,並且在限期內未改善,則可以按次處罰,並可能會遭受停工或停業等處分。 參考資料: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6條
立法沿革 2 版
(0921204 制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未事先提出變更申請,或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備置簿冊、登記或未依限申報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種類等相關資料,或申報不實。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人員依第七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檢驗、封存或檢查。 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施放爆竹煙火。 違反前項第一款規定者,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爆竹煙火製造許可後,其記載項目有變更時,未事先提出變更登記、未備置簿冊,登記廠內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及成品者及未按月申報前述資料者之處罰。 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驗、封存或檢查之處罰。 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違反禁止於特定場所施放爆竹煙火之處罰。
(0990430 全文修正)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二、合法爆竹煙火製造業者提供原料或半成品予第三人,於本條例規定之製造場所以外地點,從事製造、加工等作業。 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原條文第十七條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罰鍰名詞
- 第十九條條文
- 第三人名詞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19 條條文
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爆竹煙火製造許可後,其記載項目有變更時,未事先提出變更登記、未備置簿冊,登記廠內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及成品者及未按月申報前述資料者之處罰。 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驗、封存或檢查之處罰。 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違反禁止於特定場所施放爆竹煙火之處罰。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原條文第十七條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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