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災害防救法第12條的規定,該法條要求在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應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另外,根據需要也可成立前進指揮所,以處理各項救災及後勤支援事宜。詳細的成立時機、程序和編組則由相應的行政機關進行規定。 範例參考: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12條的規定,當台灣發生颱風等重大災害時,台北市政府成立了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由市長擔任指揮官。在該應變中心中,相關部門的首長及負責人員參與災害應變工作,並負責指揮、協調和整合相關救災及後勤支援事宜。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 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災害發生時或有發生之虞,地方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 二、第二項明定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另定之。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另得視需要成立前進指揮所,就近處理各項救災及後勤支援事宜。 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或前進指揮所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現行災害防救會報多為決策會議性質,而執行主體係各級政府,爰將「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以更符合實務執行狀況,至增訂山地原住民區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另酌作文字修正。 (二)「前進指揮所」係指受災之地方政府為即時掌握事故現場最新狀況,就近統籌、監督、協調、指揮、調度及處理應變相關事宜,而於災害現場設置之臨時任務編組,當災害現場未有上級機關成立前進協調所,前進指揮所亦有協調聯繫、調度支援各救災單位之功能,爰增訂得視需要成立之。 二、第二項修正如下: (一)為使地方政府成立前進指揮所之機制法制化,以利實務運作,爰納入第二項。 (二)增訂「山地原住民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
一、第一項明定災害發生時或有發生之虞,地方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 二、第二項明定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另定之。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現行災害防救會報多為決策會議性質,而執行主體係各級政府,爰將「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以更符合實務執行狀況,至增訂山地原住民區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另酌作文字修正。 (二)「前進指揮所」係指受災之地方政府為即時掌握事故現場最新狀況,就近統籌、監督、協調、指揮、調度及處理應變相關事宜,而於災害現場設置之臨時任務編組,當災害現場未有上級機關成立前進協調所,前進指揮所亦有協調聯繫、調度支援各救災單位之功能,爰增訂得視需要成立之。 二、第二項修正如下: (一)為使地方政府成立前進指揮所之機制法制化,以利實務運作,爰納入第二項。 (二)增訂「山地原住民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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