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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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被徵調之協助救災人員,各級政府應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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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被徵調協助救災人員的各級政府應根據實際需要提供膳宿、交通工具或將費用以代金方式發放。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當政府需要徵調協助救災的人員時,應該提供他們所需的食宿、交通工具或以代金方式發放費用。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徵調的救災人員在遂行任務時有必要的支援和待遇。
-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代金名詞
- 災害防救法 第 3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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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