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46-1 條
- 1.六類物品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其安全管理除應符合前二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蒸餾作業時,應防止因處理設備內部壓力變化,致液體、蒸氣或氣體外洩。 二、萃取作業時,應防止處理設備內部壓力異常上升。 三、乾燥作業時,應採取不使物品溫度局部上升方法為之。 四、粉碎作業時,不得於產生大量可燃性粉塵情形下操作機械。 五、填充換裝時,應於防火安全處所為之。 六、噴漆及塗裝作業時,應於有效防火區劃內為之。 七、淬火作業時,應使六類物品於危險溫度以下。 八、清洗作業時,應於產生之可燃性蒸氣能良好通風情形下為之,且應將廢棄六類物品妥善處置。 九、消耗六類物品進行燃燒時,應避免處理設備逆火及六類物品溢出。
- 2.六類物品販賣場所,其安全管理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六類物品應存放於容器,不得散裝販賣。 二、調配六類物品以塗料類為限,並應於調配室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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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46-1條: 1. 六類物品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需遵守以下規定: 一、蒸餾作業時應防止壓力變化導致液體、蒸氣或氣體外洩。 二、萃取作業時應防止內部壓力異常上升。 三、乾燥作業時應採取不使物品溫度局部上升的方法。 四、粉碎作業時不得在產生大量可燃性粉塵情形下操作機械。 五、填充換裝時應在防火安全處所進行。 六、噴漆及塗裝作業時應在有效防火區劃內進行。 七、淬火作業時應使六類物品保持在危險溫度以下。 八、清洗作業時應在有良好通風情況下進行,並且要妥善處理廢棄六類物品。 九、消耗六類物品進行燃燒時,應避免逆火及六類物品溢出。 2. 六類物品販賣場所需遵守以下規定: 一、六類物品應存放於容器中,不得散裝販賣。 二、調配六類物品僅限於塗料類產品,並且應在調配室內進行。 參考資料: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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