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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97 條
- 1.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滅火設備分類如下: 一、第一種滅火設備:指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 二、第二種滅火設備:指自動撒水設備。 三、第三種滅火設備:指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惰性氣體、鹵化烴或乾粉滅火設備。 四、第四種滅火設備:指大型滅火器。 五、第五種滅火設備:指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
- 2.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防護設備分類如下: 一、冷卻撒水設備。 二、射水設備:指固定式射水槍、移動式射水槍或室外消防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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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資料中並未包含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7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有關此條款的逐條釋義和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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