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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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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五種滅火設備應設於能有效滅火之處所,且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下。但與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或第四種滅火設備併設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選設水槽應備有三個一公升之消防專用水桶,乾燥砂、膨脹蛭石及膨脹珍珠岩應備有鏟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25條規定了關於第五種滅火設備的要求。根據該條的第一項,第五種滅火設備應該設置在能有效滅火的地方,且至防護對象任意一點的步行距離應該在20公尺以下。然而,如果與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或第四種滅火設備一起設置的話,不受此限制。而根據該條的第二項,選擇設置水槽的話應該備有三個一公升的消防專用水桶,而選擇備有乾燥砂、膨脹蛭石及膨脹珍珠岩的話,則應該備有鏟子。 參考資料: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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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25 條規定:「第五種滅火設備應設於能有效滅火之處所,且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下。但與第一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