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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5 條

  1. 1.各類場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
  2. 2.建築物間設有過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另一場所: 一、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 二、過廊有效寬度在六公尺以下。 三、連接建築物之間距,一樓超過六公尺,二樓以上超過十公尺。
  3. 3.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一、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連接相距三公尺以內者,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 二、前款之外牆及屋頂未設有開口。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 三、過廊為開放式或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過廊與二側建築物相連接處之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三)設置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但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者,得免設。
  4. 4.前項第三款第三目之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口設在屋頂或天花板時,設有寬度在過廊寬度三分之一以上,長度在一公尺以上之開口。 (二)開口設在外牆時,在過廊二側設有寬度在過廊長度三分之一以上,高度一公尺以上之開口。 二、機械排煙設備能將過廊內部煙量安全有效地排至室外,排煙機連接緊急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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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5條,該條款規定了與建築物間過廊相關的標準與限制。若建築物間設有過廊且符合特定規定,則視為另一場所。下列是該條款的具體規定: 1.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的場所,視為另一場所。 2. 若建築物間設有過廊,並滿足以下條件,則視為另一場所: - 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 - 過廊的有效寬度在六公尺以下。 - 連接建築物的距離,一樓超過六公尺,二樓以上超過十公尺。 3. 然而,若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則不受前述第2條所限制: - 連接建築物的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連接的距離在三公尺以內,並具有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 - 外牆及屋頂沒有開口,但若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門窗,則不在此限。 - 過廊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具有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 過廊與兩側建築物相連接處的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門。 - 設置直接開向室外的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但若設有自動撒水設備,則可以不設置。 4. 若符合前述第3條第3目的直接開向室外的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 直接開向室外的開口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且需要符合以下規定之一: - 若開口設在屋頂或天花板,則開口寬度需要在過廊寬度的三分之一以上,並且開口長度需要在一公尺以上。 - 若開口設在外牆,則在過廊的兩側需要設有寬度超過過廊長度三分之一的開口,且開口高度需要一公尺以上。 - 機械排煙設備需要能夠安全有效地將過廊內的煙量排出室外,並且排煙機需要連接到緊急電源。 以上是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5條的解釋。參考資料為最新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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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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