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5條,該條款規定了與建築物間過廊相關的標準與限制。若建築物間設有過廊且符合特定規定,則視為另一場所。下列是該條款的具體規定: 1.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的場所,視為另一場所。 2. 若建築物間設有過廊,並滿足以下條件,則視為另一場所: - 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 - 過廊的有效寬度在六公尺以下。 - 連接建築物的距離,一樓超過六公尺,二樓以上超過十公尺。 3. 然而,若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則不受前述第2條所限制: - 連接建築物的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連接的距離在三公尺以內,並具有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 - 外牆及屋頂沒有開口,但若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門窗,則不在此限。 - 過廊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具有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 過廊與兩側建築物相連接處的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門。 - 設置直接開向室外的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但若設有自動撒水設備,則可以不設置。 4. 若符合前述第3條第3目的直接開向室外的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 直接開向室外的開口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且需要符合以下規定之一: - 若開口設在屋頂或天花板,則開口寬度需要在過廊寬度的三分之一以上,並且開口長度需要在一公尺以上。 - 若開口設在外牆,則在過廊的兩側需要設有寬度超過過廊長度三分之一的開口,且開口高度需要一公尺以上。 - 機械排煙設備需要能夠安全有效地將過廊內的煙量排出室外,並且排煙機需要連接到緊急電源。 以上是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5條的解釋。參考資料為最新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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