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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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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之緊急電源,應採用自用發電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該設備有效動作一小時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95 條,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之緊急電源,應該使用自用發電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足夠使該設備有效運作至少一小時以上。這意味著在發生電力中斷情況時,這些場所需要有足夠的緊急電源備援,以確保消防設備能夠持續運作一段時間,確保消防安全。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醫院根據消防法應該設置緊急照明設備,根據第 95 條的規定,該緊急照明設備的緊急電源可以是自用發電設備或蓄電池設備。這個緊急照明設備的容量應該足夠讓照明設備在發生停電時持續運作至少一小時以上,以確保醫院內的照明系統可以繼續運作,並確保病人和醫護人員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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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95 條規定:「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之緊急電源,應採用自用發電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該設備有效動作一小時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