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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移動式放射方式,除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九款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儲存容器之容器閥能在皮管出口處以手動開關者。 二、儲存容器分設於各皮管設置處。 三、儲存容器近旁設紅色標示燈及標明移動式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字樣。 四、設於火災時濃煙不易籠罩之處所。 五、每一具瞄子之藥劑放射量在溫度攝氏二十度時,應在每分鐘六十公斤以上。 六、皮管、噴嘴及管盤符合 CNS 一一一七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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