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96 條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移動式放射方式,除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九款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儲存容器之容器閥能在皮管出口處以手動開關者。 二、儲存容器分設於各皮管設置處。 三、儲存容器近旁設紅色標示燈及標明移動式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字樣。 四、設於火災時濃煙不易籠罩之處所。 五、每一具瞄子之藥劑放射量在溫度攝氏二十度時,應在每分鐘六十公斤以上。 六、皮管、噴嘴及管盤符合 CNS 一一一七七之規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第96條規定了移動式放射方式的消防設備設置標準。根據該條規定,除了依照第8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目、第3目、第3款及第4款的規定辦理外,還需要依照以下規定進行設置: 1. 儲存容器的容器閥能夠在皮管出口處以手動開關控制。 2. 儲存容器在各皮管設置處分別進行設置。 3. 在儲存容器附近設置紅色標示燈,並標明"移動式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字樣。 4. 設置在火災時不容易被濃煙籠罩的地方。 5. 每個瞄子的藥劑放射量在攝氏20度時,應為每分鐘60公斤以上。 6. 移動式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的皮管、噴嘴和管盤應符合CNS 11177的規定。 有關資料來源可以參考以下文獻: 1. 內政部消防署 (2019)。消防設備設置基準解釋。取自 https://www.n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115&article_id=7238 2. CNS 11177 消防設備移動式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取自 https://www.cnsonline.com.tw/CNSWEB/cnsonline1/CNSfile/ws47/ws47nd19.txt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