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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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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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 1 條是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訂定的。根據該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以及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進一步落實原住民族傳統智慧的保護措施。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原住民族傳統智慧指的是原住民族社群所創造、發展並傳承之知識、文化、經驗、技能、作品、符號、慣例、舞蹈、音樂、歌謠、節慶、語言、傳說、故事及其他觀念,其中包括圖像、聲音、文字、符號、譜表、表演方式等等。而該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明確規定,原住民族有權保護、保存、發揚和傳承其傳統智慧,並得依法設置相關保護制度和機構。此外,根據該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各級政府應制定相關法規、政策和計畫,以推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的保護和發展。 因此,根據上述法規,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 1 條的目的在於落實原住民族傳統智慧的保護,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和指引,以確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得到適當的保護和發揚。具體辦法的內容和執行細則需要參考該實施辦法的全文。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法規
- 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四項條文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 4 條條文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 6 條條文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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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