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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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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駐外館處應以書面或電磁紀錄方式編製公證事務登記簿,按收件日期及先後順序編號連續登記。
  2. 2.前項登記簿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外交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10條,駐外館處應以書面或電磁紀錄方式編製公證事務登記簿,並按收件日期及先後順序進行連續登記。登記簿的格式和應記載的事項由外交部來訂定。 舉例:設想一個駐外領務人員收到了三個公證事務的申請文件。他會按照收件日期先後順序將這些申請進行連續登記在公證事務登記簿上,並在每筆登記中記載有關申請的相關資料,例如申請人姓名、案件類型、申請日期等等。

  • 公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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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 10 條規定:「駐外館處應以書面或電磁紀錄方式編製公證事務登記簿,按收件日期及先後順序編號連續登記。前項登記簿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