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無償借用其他機關或私人之土地,應將借用土地清冊及借用合約書副本報會備查。
依照《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24條的規定,各機構如需無償借用其他機關或私人的土地,應向相關會議報告並提交借用土地清單和借用合約書副本供查閱。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機構在借用土地時有必要的文件來證明借用合法性。例如,如果一個退役軍人輔導機構需要無償借用另一個政府機構的土地,該機構需要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報告並提交土地清單以及借用合約副本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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