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申請徵收私有土地辦建公共事業,必需合於土地法第二○八條之規定,並應將該事業計畫先陳本會核定。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 26 條」規定,各機構在申請徵收私有土地辦建公共事業時,必須符合土地法第二○八條的規定,並且需將該事業計畫提交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定。該規則的參考資料與上述提供的內容沒有直接關聯,因此不能提供與該規則有關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