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應指定土地管理人員,並將姓名職稱列冊報會備查,如業務調整時,原經辦之管理人員應將所管業務及產權憑證,有關冊籍等列入交代,必要時,土地管理人員應辦理財物保證手續。
根據法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四條,各機構應指定土地管理人員,並將姓名職稱列冊報會備查。此條款要求機構指定土地管理人員,並將其姓名職稱報告備查。當業務調整時,原先負責該業務的管理人員應將所管業務及相關產權憑證、冊籍等交代清楚。如果需要,土地管理人員還應辦理財物保證手續。這樣可以確保土地業務的順利運作,並保護相關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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