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業務主管及土地管理人員,對於土地管理及業務之推行著有績效者,得視其成績予以獎勵。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54條,各機構業務主管及土地管理人員對於土地管理及業務的推行成績,有權給予獎勵。這意味著如果機構業務主管或土地管理人員在土地管理和業務推行方面表現出色,可以根據其成績獲得獎勵。然而,根據問題描述,並沒有具體的參考資料相關於這一條款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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