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本教育所需經費,應在各院校年度教育經費內計畫編列使用。
根據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第28條的規定,實施這項教育所需的費用應該在各軍事學校的年度教育經費中進行計畫和編列使用。這意味著軍事學校需要預留資金來支持政治教育的實施。例如,軍事學校可能會在每年的預算中將一部分資金用於政治教育課程的相關活動,例如培訓人員、教材、研討會和其他相關費用。該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軍事學校能夠妥善執行政治教育並預留充足的資金來支持這項教育的實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