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教育成績,以課程測驗佔百分之六十,政訓考核 (政訓、討論、心得寫作及考核等) 佔百分之四十,不及格者,不得畢業,視情況予以降期或淘汰。 前項成績,應冊報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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