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治教官教學成績優良,或對教育內容研究改進創造發明,有特殊價值者,予以適當獎勵。其教學成績平庸者,各學校應隨時檢討報請權責單位,核調其他職務。 兼任政治教官教學成績優良者,各單位應逐級檢討予以獎勵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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