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的規定,受到教育召集、勤務召集和點閱召集的學生和職工,都應該給予公假。這意味著這些人在接受召集期間可以暫時停止工作或學習,並享受公假的權益。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學生被教育召集,根據這個法條,該學生有權享受公假,暫停上課或參加其他學習活動,以便履行召集的義務。同樣地,如果一個職工被勤務召集,他也可以利用公假的時間來履行召集的義務,停止工作一段時間。這些公假的長度和安排可能根據具體情況和相關規定而有所不同。
僑居國外現役及齡男子之征兵處理事務,由行政院委駐外使領館依本法之所定施行,其抽籤手續,應斟酌返國途程,提早完畢,其同國服役輸送撥補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應徵服現役之男子,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而不能如期入營時,應由本人或戶長申請縣(市)政府核准,彙送團管區司令部備查。 延期入營,常備兵以不逾一個月為限,補充兵以不逾十日為限,其因病不堪行動,短期內無痊復之望者,得延至次期入營。
應徵服現役之男子,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而不能如期入營時,應由本人或戶長申請縣(市)政府核准,彙送團管區司令部備查。 延期入營,常備兵以不逾一個月為限,補充兵以不逾十日為限,其因病不堪行動,短期內無痊復之望者,得延至次期入營。 應受徵集之役齡男子,於年滿二十歲之年,具有投考專科以上學校資格而須報考專科以上學校者,得申請延期入營,至各校停止註冊之日為止。
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三條移列。 二、明定應召員應召期間應給予公假,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僑居國外現役及齡男子之征兵處理事務,由行政院委駐外使領館依本法之所定施行,其抽籤手續,應斟酌返國途程,提早完畢,其同國服役輸送撥補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應徵服現役之男子,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而不能如期入營時,應由本人或戶長申請縣(市)政府核准,彙送團管區司令部備查。 延期入營,常備兵以不逾一個月為限,補充兵以不逾十日為限,其因病不堪行動,短期內無痊復之望者,得延至次期入營。
應徵服現役之男子,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而不能如期入營時,應由本人或戶長申請縣(市)政府核准,彙送團管區司令部備查。 延期入營,常備兵以不逾一個月為限,補充兵以不逾十日為限,其因病不堪行動,短期內無痊復之望者,得延至次期入營。 應受徵集之役齡男子,於年滿二十歲之年,具有投考專科以上學校資格而須報考專科以上學校者,得申請延期入營,至各校停止註冊之日為止。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三條移列。 二、明定應召員應召期間應給予公假,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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