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現役期間、退伍及復員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51條的規定,軍人現役期間、退伍及復員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這意味著行政院有權制定相關的給與規定,包括軍人在現役期間可以享受的待遇,以及退伍和復員後可以獲得的給與。然而,具體的給與標準需根據行政院所制定的規定內容來確定。在這方面,我目前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資料和範例,因為該條款的具體規定需參考對應的行政院相關文件。
縣市政府於每年舉行身家調查時,應督飭所屬鄉鎮公所同時調查,具有國防工業專門技術者,將其技能註於戶籍及國民身份證,並造具表冊,呈報團管區司令部製成統計表,層報國防部備查。
點閱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規定,師(團)管區實施,其應受召集之國民兵,得由師(團)管區司令部指導縣(市)政府實施之。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應受點閱召集,每年以一次,每次以一日為限,戰時得視必要增為二至三次。
軍人現役期間、退伍及復員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一條移列。 二、為賦予軍人現役期間、退伍及復員給與之法源依據,爰作修正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縣市政府於每年舉行身家調查時,應督飭所屬鄉鎮公所同時調查,具有國防工業專門技術者,將其技能註於戶籍及國民身份證,並造具表冊,呈報團管區司令部製成統計表,層報國防部備查。
點閱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規定,師(團)管區實施,其應受召集之國民兵,得由師(團)管區司令部指導縣(市)政府實施之。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應受點閱召集,每年以一次,每次以一日為限,戰時得視必要增為二至三次。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一條移列。 二、為賦予軍人現役期間、退伍及復員給與之法源依據,爰作修正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