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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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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業者之免徵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二、因被徵用而遠離家庭合於前條第六款之規定者。 三、女子受孕,經檢查屬實者。 四、女子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配偶喪亡離異而有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必須賴其扶養者。 前項免徵原因消滅時仍受徵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了操業者的免徵情形。根據該條,操業者可以獲得免徵的情況包括: 一、具備軍事徵用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人。 二、因被徵用而離家遠離合乎軍事徵用法第六款的規定的人。 三、女性懷孕,並經過檢查確定孕婦狀況屬實的人。 四、女性有未滿十二歲的子女,或者配偶死亡、離異,並且有未滿十八歲子女必須依賴其扶養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當免徵的原因消失時,仍然會被徵用。 例如,如果一位女性懷孕,並經過檢查確定孕婦狀況屬實,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規定,她將獲得免徵,不需要參加徵用工作。然而,一旦她生產後,免徵的原因消失,她可能仍然會被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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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操業者之免徵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二、因被徵用而遠離家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