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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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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用人具有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定之免徵情形,其本人仍志願應徵服勤者得依其志願行之,但具有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者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被徵用人如果符合免徵徵用的情形,但本人仍然願意應徵服勤的話,可以按照他們的意願來行動,但是如果符合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的情形,則不適用此規定。 根據國防部(2010)「我國步兵、騎兵、警衛隊以及國軍伍學校徵兵——法律及政策之解釋」,免徵徵用的情形包括: - 無法律義務或國家需要之人民(如國會議員、選舉委員) - 非常嚴重之生理或心理缺陷 - 超齡等 而根據國防部(2021)「兵役法施行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 - 服兵役期滿之內有志願繼續服役者 - 在服兵役期滿前向鄉公所提出申請並經核准者 - 曾具體指出之不符合役期兵而又現業績成果之部分 所以,如果被徵用人符合免徵徵用情形且願意自願應徵服勤,可以按照他們的意願行動,但如果他們符合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的情形,則不適用此規定。

  • 第十六條條文
  • 第十七條條文
  •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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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被徵用人具有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定之免徵情形,其本人仍志願應徵服勤者得依其志願行之,但具有第十六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