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用人具有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定之免徵情形,其本人仍志願應徵服勤者得依其志願行之,但具有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者不適用之。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被徵用人如果符合免徵徵用的情形,但本人仍然願意應徵服勤的話,可以按照他們的意願來行動,但是如果符合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的情形,則不適用此規定。 根據國防部(2010)「我國步兵、騎兵、警衛隊以及國軍伍學校徵兵——法律及政策之解釋」,免徵徵用的情形包括: - 無法律義務或國家需要之人民(如國會議員、選舉委員) - 非常嚴重之生理或心理缺陷 - 超齡等 而根據國防部(2021)「兵役法施行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 - 服兵役期滿之內有志願繼續服役者 - 在服兵役期滿前向鄉公所提出申請並經核准者 - 曾具體指出之不符合役期兵而又現業績成果之部分 所以,如果被徵用人符合免徵徵用情形且願意自願應徵服勤,可以按照他們的意願行動,但如果他們符合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的情形,則不適用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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