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六條分配工作時,應使被徵用之人擔任與平時職業相等之職務,無相等之職務可分配時,應使擔任與平時職業相類似或相近之職務。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在徵用軍事人員時,應該安排他們擔任與平時職業相等的職務。如果沒有相等的職務可分配,則應該安排他們擔任與平時職業相類似或相近的職務。例如,如果一個徵用的軍人原本是醫生,但在軍事行動期間沒有需要醫生的職務可供調配,那麼可以分配他擔任相關的醫療人員或其他類似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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