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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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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六條分配工作時,應使被徵用之人擔任與平時職業相等之職務,無相等之職務可分配時,應使擔任與平時職業相類似或相近之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在徵用軍事人員時,應該安排他們擔任與平時職業相等的職務。如果沒有相等的職務可分配,則應該安排他們擔任與平時職業相類似或相近的職務。例如,如果一個徵用的軍人原本是醫生,但在軍事行動期間沒有需要醫生的職務可供調配,那麼可以分配他擔任相關的醫療人員或其他類似的職務。

  • 第十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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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六條分配工作時,應使被徵用之人擔任與平時職業相等之職務,無相等之職務可分配時,應使擔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