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軍需物之調查,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地方行政機關依據徵用業務主管機關提出需求分別調查之,如係定期普查及技術檢查時,應由當地設有之軍師管區協助辦理。 前項調查資料由地方行政機關密送軍師管區轉呈國防部。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徵用軍需物之調查應由地方行政機關依據徵用業務主管機關提出需求進行。在定期普查和技術檢查時,應由當地軍師管區協助辦理。調查資料則由地方行政機關密送軍師管區,再轉呈國防部。 根據資料中並未提供與該條有關的範例或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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