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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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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軍需物之調查,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地方行政機關依據徵用業務主管機關提出需求分別調查之,如係定期普查及技術檢查時,應由當地設有之軍師管區協助辦理。 前項調查資料由地方行政機關密送軍師管區轉呈國防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徵用軍需物之調查應由地方行政機關依據徵用業務主管機關提出需求進行。在定期普查和技術檢查時,應由當地軍師管區協助辦理。調查資料則由地方行政機關密送軍師管區,再轉呈國防部。 根據資料中並未提供與該條有關的範例或相關的參考資料。

  • 法令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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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徵用軍需物之調查,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地方行政機關依據徵用業務主管機關提出需求分別調查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