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軍需物,國防部於下達徵用書前,得先協商有關物資管制機關,預作實施準備。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在徵用軍需物之前,國防部可以先與相關物資管制機關進行協商,做好實施準備工作。 根據這條法規,國防部在徵用軍需物之前,可以先與相關的物資管制機關進行協商。這意味著國防部在徵用軍需物前,需要與相關機關溝通、討論並做好詳細的計畫和準備工作。協商的內容可能包括物資的種類、數量、運輸方式等等。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國防部在徵用軍需物時能夠有效地籌備和組織相關的工作,以確保軍隊在需要時能夠順利獲得所需的物資和資源。 例如,如果國防部需要徵用某種特定的軍需物資,他們可以先與相關的物資管制機關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確定物資的供應和運輸途徑,並制定相應的計畫和準備工作。這樣可以確保軍需物資能夠及時、有效地被徵用並交付給國防部,以滿足軍隊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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