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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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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人力徵用書應照左列程序辦理: 一、設有軍師管區之地區,由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經由管區交付行政機關執行徵用。 二、未設軍師管區之地區,由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直接交付行政機關執行徵用。 三、行政機關接到人力徵用書後,即按徵用書規定之徵用人數及專長,決定被徵用人,編造徵用名冊,簽發徵用令,並率領報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30條,軍事徵用應該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對於設有軍師管區的地區,有徵用權的軍事機關應該通過軍師管區的管轄機關交付行政機關來執行徵用。 例如:假設某個地區設有軍師管區,該地區的軍事機關想要徵用民間人力,他們應該先與軍師管區的管轄機關溝通,將徵用的需求交由管轄機關來執行。 二、對於未設軍師管區的地區,有徵用權的軍事機關可以直接交付行政機關來執行徵用。 例如:假設某個地區沒有設立軍師管區,該地區的軍事機關需要徵用民間人力,他們可以直接與行政機關溝通,將徵用的需求交給行政機關來執行。 三、行政機關收到人力徵用書後,根據徵用書中規定的徵用人數和專長,決定被徵用的人,並編制徵用名冊,簽發徵用令,並率領被徵用人到指定地點報到。 例如:假設行政機關收到了一份人力徵用書,書中要求徵用10名具有特定專長的人,行政機關會根據這些需求,選定合適的人選,並編制名冊,簽發徵用令,然後通知被徵用人前往指定地點報到。 以上是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30條進行的釋義,並提供了參考資料,這些解釋和例子有助於理解該法條的內容。

  • 第十九條條文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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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人力徵用書應照左列程序辦理: 一、設有軍師管區之地區,由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