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業者之徵用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軍事機關方面: (一) 有徵用權者,於簽發軍需物之徵用書之同時簽發所需操業者之徵用書,依第三十條所定程序交付執行徵用之行政機關,並通知該軍需物之有關管轄機關。 (二) 操業者除經指定不予徵用者外,均應受徵用,如能先期查明,則按需要在徵用書內註明之,未能先期查明者,得指定徵用其現職人員全部或某部。 二、行政機關方面: (一) 由執行徵用之機關,依徵用物之現職人員名冊,除指定不徵用者外,按名簽發徵用令,送交其物主或占有人交付其本人,如時間迫促不及查報名冊時,得派員送至徵用物所在地,對照現職人員名冊,予以簽發交付之。 (二) 執行徵用之行政機關,於簽發徵用令後應按操業者之姓名戶籍年齡,性別,所任職位等,造具徵用名冊,派員率領按時隨同徵用物前往指定地點報到。 操業者在同一職位人員中,如經指定僅徵用其一部分時,依志願或抽籤決定之。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了操業者的徵用程序以及行政機關的執行方式。根據該條規定,軍事機關在簽發軍需物徵用書的同時,也應簽發操業者的徵用書,並交由執行徵用的行政機關辦理,同時通知相關的管轄機關。操業者在沒有被指定不徵用的情況下,都應該接受徵用。如果能提前確定操業者的情況,則應在徵用書中註明,如果無法提前確定,則可以指定徵用其現職員工的全部或部分。 行政機關在執行徵用的時候,依據現職人員名冊,除了指定不徵用的情況外,應按照名冊上的人員進行徵用令的簽發,並交由物主或占有人轉交給操業者本人。如果時間緊迫無法查報名冊,可以派員去徵用物所在地,對照名冊進行簽發交付。 行政機關在執行徵用時,應製作徵用名冊,按照操業者的姓名、戶籍、年齡、性別、所任職位等信息,並派員率領操業者隨同徵用物前往指定地點報到。如果在同一職位人員中只徵用部分人員,則可以根據志願或抽籤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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