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服勤者之徵用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軍事機關方面: (一) 徵用定期服勤者,應視地方職業人力狀況,協商省行政機關以縣市為單位,配賦應徵用之名額及所需職業專長。 (二) 定期服勤者之徵用書,在戰區應由戰區司令官或經戰區司令官核可之戰區最高後勤機關或獨立作戰之師級以上指揮官簽發之。 二、行政機關方面: (一) 由縣市行政機關依配賦名額與職業專長,視各鄉鎮人力職業狀況配賦於各鄉鎮。 (二) 各鄉鎮按配賦名額與職業專長,依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評定徵用次序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核定免徵,並依配賦名額決定應徵對象造具徵用名冊,呈報縣市行政機關。 (三) 縣市行政機關依鄉鎮呈報之徵用名冊,按名簽發徵用令分發鄉鎮交付其本人,並由縣市鄉鎮派員按時率領前往指定地點報到。 (四) 時間迫促時縣市得依配賦之職業專長名額將徵用令同時發交鄉鎮於評定徵用次序代為簽發後,再造具徵用名冊呈報縣市備查。 前項第一款徵用書,在未設戰區之地方應由國防部簽發之,依本細則第三十條所定程序交付縣市行政機關執行徵用,並通知省級行政機關。凡體力衰弱不堪行動請予免徵者,由公立衛生機關或由徵用機關指定軍事醫療機構檢定之。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了定期服勤者的徵用程序和相關要求: 1. 軍事機關方面: (一)根據地方職業人力情況,省行政機關應與縣市協商,配賦應徵用的名額和所需的職業專長。 (二)徵用定期服勤者的徵用書應由戰區司令官或經戰區司令官核可的戰區最高後勤機關或獨立作戰的師級以上指揮官簽發。 2. 行政機關方面: (一)根據配賦名額和職業專長,縣市行政機關應將定期服勤者分配到各鄉鎮,並視鄉鎮人力職業狀況進行配賦。 (二)各鄉鎮根據配賦名額和職業專長,依照法規評定徵用次序並核定免徵,製作徵用名冊並呈報縣市行政機關。 (三)縣市行政機關根據鄉鎮呈報的徵用名冊,簽發徵用令並分發到鄉鎮,然後由鄉鎮派員率領徵用者前往指定地點報到。 (四)如果時間緊迫,縣市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配賦的職業專長名額,將徵用令同時發送到鄉鎮進行簽發,然後再製作徵用名冊呈報給縣市作備查。 該條提到的徵用書在未設戰區的地方應由國防部簽發,遵循細則第30條所規定的程序交付縣市行政機關執行徵用,並通知省級行政機關。而對於身體虛弱不堪行動的人,可以由公立衛生機關或徵用機關指定的軍事醫療機構進行鑑定,並免除其徵用。 舉例:假設某縣市行政機關需要徵用10名醫生,根據該地區的職業人力情況,經過配賦後,決定在各個鄉鎮分配這10個名額。該行政機關將徵用令簽發並分發給各鄉鎮,然後鄉鎮派員率領這些醫生前往指定地點報到接受培訓。在這個過程中,徵用書由戰區司令官或戰區最高後勤機關簽發,以確保徵用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參考資料: 軍事徵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0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