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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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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服勤者之徵用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軍事機關方面: (一) 徵用臨時服勤者,應就服勤地點之往來食宿便利,視所需勞力或職業專長,協商當地縣市行政機關,以鄉鎮為單位配賦徵用名額。 (二) 臨時服勤者之徵用書,在戰區應由戰區司令官可之師級或後勤區以上單位或獨立作戰之旅級單位簽發之,在未設戰區之地方,應由經國防部核可之當地師級以上或高級後勤單位簽發之,均依本細則第三十條所定程序交付縣市行政機關轉交鄉鎮執行徵用並通知省級行政機關。 二、行政機關方面: (一) 由縣市行政機關督導各鄉鎮按配賦勞力及職業專長名額,並以村里為單位,依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評定徵用次序,依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核定免徵造具徵用名冊,簽發徵用令交付其本人並督導按時前往指定地點報到。 (二) 臨時服勤者在徵用期間得視必要予以編隊,依徵用機關之同意由縣市行政機關派員協助管理之。 凡體力衰弱不堪服勤請予免徵者由公立衛生機關檢定之,無公立衛生機關之地方由當地醫師組成體格檢查委員會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了臨時服勤者(指被徵用的人)的徵用程序和要求,分為軍事機關方面和行政機關方面兩個層面。 1. 軍事機關方面: (一) 徵用臨時服勤者時,應就徵用地點的食宿方便和所需勞力或專業技能,與當地縣市行政機關進行協商,按鄉鎮為單位配賦徵用名額。 (二) 臨時服勤者的徵用書應由戰區司令官核可的師級或後勤區以上單位或獨立作戰的旅級單位簽發,如果地方沒有設立戰區,則應由經國防部核可的當地師級以上或高級後勤單位簽發。應根據本細則第三十條的程序,將徵用書交付縣市行政機關轉交鄉鎮執行徵用,並通知省級行政機關。 2. 行政機關方面: (一) 縣市行政機關應監督各鄉鎮按照配賦的勞力和專業技能名額,以村里為單位評定徵用的次序,並根據本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核定免徵和填發徵用令,交付被徵用者並督導他們按時前往指定地點報到。 (二) 在徵用期間,如果有必要,徵用者可以組成編隊,並經縣市行政機關同意後,由該機關派員協助管理。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規定,對於身體健康不適於徵用的人,可以通過公立衛生機構的檢定免徵,地方上沒有公立衛生機構的地方可以由當地醫師組成的體格檢查委員會進行檢定。 參考資料: -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122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 第三十條條文
  • 第十五條條文
  • 第十六條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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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臨時服勤者之徵用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軍事機關方面: (一) 徵用臨時服勤者,應就服勤地點之往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