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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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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用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操業者及定期服勤者得呈報執行徵用之縣市行政機關,臨時服勤者得呈報鄉鎮公所准後,延期報到,操業者及定期服勤者,以不逾十日為限,臨時服勤者以不逾三日為限: 一、患病不能操業或服勤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正在投考學校之學生或正參加各種法定考試者。 四、其他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應徵者。 前項延期期滿其原因仍存在者,得再延期一次,凡經延期者應補足全部徵用時間後始得解除徵用。延期報到申請人於時間迫促時得先以電話電報或其他最迅確方法向所屬鄉鎮或縣市行政機關請求延期,事後應即以書面呈報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34條,被徵用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向相關行政機關呈報延期報到的申請。以下是各項情況的詳細說明: 1. 患病不能操業或服勤:若被徵用人因疾病無法執行相應的業務或服務時,可向縣市行政機關呈報延期報到的申請。例如,一名被徵用的農民因突發疾病無法勞動,可向所在縣市行政機關申請不超過十天的延期報到。 2. 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若被徵用人的家庭發生了重大事故,需要親自處理時,可以呈報延期報到的申請。舉例來說,一名被徵用的工人家庭發生意外事故,需要專注處理相關事務,可向所在鄉鎮公所申請不超過三天的延期報到。 3. 正在投考學校之學生或正參加各種法定考試者:若被徵用人正在參加學校考試或各種法定考試,可以呈報延期報到的申請。舉例來說,一名被徵用的學生正在參加大學入學考試,可以向所在鄉鎮公所申請延期報到,直到考試結束。 4. 其他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應徵者:若被徵用人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應徵,可以呈報延期報到的申請。例如,一名被徵用的工人因地震或颱風等自然災害而無法前往擔任被徵用的工作,可以向所在縣市行政機關申請延期報到。 在申請延期報到時,延期報到申請人如果時間非常緊迫,可以先使用電話、電報或其他最迅速的方式向所屬鄉鎮或縣市行政機關請求延期,事後則需以書面形式提交延期報到申請。值得注意的是,延期報到的申請只能進行一次延長,延期期滿後若原因仍然存在,則需補足全部徵用時間後方能解除徵用。 參考資料: -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40087)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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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被徵用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操業者及定期服勤者得呈報執行徵用之縣市行政機關,臨時服勤者得呈報鄉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