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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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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期滿之解除徵用規定如左: 一、操業者於徵用物徵用期滿之同時,由使用應徵用物之軍事機關部隊,發給人力徵用證明書,確實載明徵用起訖日期與所任工作及成績等第發給其本人,並造具解除徵用名冊,依第三十條所定程序送交所屬縣市行政機關,並分別通知有關役政機關。 二、定期服勤者於徵用期滿時,由師級以上單位發給人力徵用證明書,並造具解除徵用名冊送交所屬縣市行政機關其餘同前款規定辦理。 三、臨時服勤者於第一次徵用時,由所屬鄉鎮在交付徵用令之同時發給人力徵用服勤紀錄卡,由其本人攜帶報到,交由徵用機關保存,於徵用期滿時由徵用機關將其服勤日數起訖時間所任工作與成績等第予以確實記錄後發還,即行解除徵用,爾後再徵用時,亦同樣辦理並造具解除徵用名冊,通知所屬鄉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36條的規定,徵用期滿後將進行解除徵用。解除徵用的程序如下: 一、對於徵用期滿的操業者,軍事機關部隊應發給人力徵用證明書,該證明書應確實載明徵用起訖日期、所任工作及成績等細節,並製作解除徵用名冊,將其送交所屬縣市行政機關,並通知有關役政機關。 二、對於定期服勤者,師級以上單位應發給人力徵用證明書,並製作解除徵用名冊,將其送交所屬縣市行政機關。這項規定與前一項相同。 三、對於臨時服勤者,在第一次徵用時,鄉鎮應在交付徵用令的同時發給人力徵用服勤紀錄卡,該卡由當事人攜帶報到,交給徵用機關保存。徵用期滿時,徵用機關應確實記錄其服勤日數、起訖時間、所任工作與成績等細節後發還,即行解除徵用。如果之後再次徵用,也應同樣進行相關程序並製作解除徵用名冊,並通知所屬鄉鎮。 以上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的第 36條進行解釋。有關這些規定的最新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軍事徵用法及其相關法規、法令、政府公告等。例如,可以參考國軍人力徵用證明書發放作業規定或解除徵用機關製作解除徵用名冊的流程指引。

  • 第三十條條文
  • 行政機關名詞
  • 攜帶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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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徵用期滿之解除徵用規定如左: 一、操業者於徵用物徵用期滿之同時,由使用應徵用物之軍事機關部隊,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