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物之損害賠償,得以左列情形決定之: 一、依法律之特別規定,不容應徵人有何爭執者。 二、經有徵用權者與應徵人協議決定者。 三、有徵用地於戰事發生前三年間之平均價格可查者。 四、有徵用地主計機關所定之平均價格者。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46條,徵用物之損害賠償可以依下列情形決定: 1. 依法律的特別規定,不容應徵人對此有任何爭執。 2. 經由有徵用權者與應徵人協議決定。 3. 若有徵用地在戰事發生前三年間的平均價格是可以查詢到的。 4. 若有徵用地的主計機關所定之平均價格。 此外,以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46條為例,裁判解釋指出,在決定徵用物之損害賠償時,可以參考上述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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