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測量用電子測距儀器測定之,實際誤差不可超過五萬分之一,標準誤差不可超過二十五萬分之一。
根據測量規則第215條,使用電子測距儀器進行距離測量時,其實際誤差不得超過五萬分之一,標準誤差不得超過二十五萬分之一。這表示測量結果必須具有高度的精確性和可靠性,并且對於測量結果的準確性有明確的要求。如果實際誤差或標準誤差超過這些限制,則該測量結果可能被視為不準確或不可靠。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測量結果的精度符合相關的測量標準和規範。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標準檢驗局,測量規則。 - 中華民國標準檢驗局,〈量測技術規範:測量準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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