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規則 第 2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等三角測量誤差界限如左: 一、三角形閉合差平均值,最大不得超過五秒。 二、位置閉合差不得超過一萬分之一。 三、水平角每測回觀測值與平均值相差不得超過五秒。 四、垂直角之較差不得超過二十秒。 五、方位角觀測之標準誤差,應小於一.七秒。 六、水平角測回平均值之標準誤差不得超過二秒。 七、方位角各測回觀測值與平均值較差不得超過六.○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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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三角測量誤差界限如左: 一、三角形閉合差平均值,最大不得超過五秒。 二、位置閉合差不得超過一萬分之一。 三、水平角每測回觀測值與平均值相差不得超過五秒。 四、垂直角之較差不得超過二十秒。 五、方位角觀測之標準誤差,應小於一.七秒。 六、水平角測回平均值之標準誤差不得超過二秒。 七、方位角各測回觀測值與平均值較差不得超過六.○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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