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邊測量所測之傾斜距離,應先化算至水平距離,再化算平均海水面之距離,最後化算為旋轉橢球體上距離,所用公式: D2=D1- (△H2/2D1) - (△H4/8D1) D3=D2- (Hm/ (Rδ+Hm) ) D2 D4=D3+D 3/4Rδ 式中 D3為平均海水面上之距離。 D2為水平距離。 D1為觀測之距離加以電磁波速度改正之傾斜距離。 h1為主站之真高。 h2為副站之真高。 △H=h2-h1為兩站間之高差。 Hm為兩站高程中數。 Rδ為距離之平均緯度及方位之地球曲率半徑。 二等以下者可用簡式: S=D-ΔH /2D (Hm.D/Rδ) + (D /43Rδ )
測量規則第 75 條是針對三邊測量中傾斜距離的計算方法進行規定。根據公式計算,首先將傾斜距離化算至水平距離,再將其化算為平均海水面上的距離,最後再將其化算為旋轉橢球體上的距離。其中,D3代表平均海水面上的距離,D2代表水平距離,D1代表觀測距離加上電磁波速度改正的傾斜距離。h1代表主站的真高,h2代表副站的真高,△H代表兩站間的高差,Hm代表兩站高程的中數,Rδ代表距離的平均緯度和方位的地球曲率半徑。對於二等以下的測量,可以使用簡式計算公式。 參考資料:《測量準備規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