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衛星工廠審查之廠商於承製軍品,有使用國軍之場地、設施、裝備或器材之必要者,須經有關權責機關同意,如須收取費用,由雙方事先議定,收入所得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11條規定,當廠商需要使用國軍的場地、設施、裝備或器材時,必須經過相關權責機關的同意。如果使用需要收取費用,雙方必須事先議定,所收取的費用應按照預算程序處理。 根據「國軍營區福利站(服務台)設置管理實施規定」,該規定下的營業場所財務應由得標廠商自行保管,國軍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這表示,根據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11條,如果廠商需要在營業場所使用國軍的場地、設施、裝備或器材,且需要收取費用,雙方應事先議定並按照預算程序處理收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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