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衛星工廠審查之廠商於承製軍品時,得提供保證向執行單位商借必要之材料或零附件。 前項之借用,應於約期內以相同品質規格之材料或零附件歸還,非經所屬執行機關許可,不得折價或以其他廠牌之材料或零附件抵價。
回答: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12條規定,參加衛星工廠審查的廠商在承製軍品時,可以向執行單位借用必要的材料或零附件。借用的材料或零附件應在約定的期限內以相同品質規格歸還,未經所屬執行機關許可,不得以折價或其他廠牌的材料或零附件抵價。 參考資料: - 衛星工廠審查辦法。行政院國防部。2012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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