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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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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衛星工廠審查之廠商於承製軍品時,得提供保證向執行單位商借必要之材料或零附件。 前項之借用,應於約期內以相同品質規格之材料或零附件歸還,經所屬執行機關許可,不得折價或以其他廠牌之材料或零附件抵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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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回答: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12條規定,參加衛星工廠審查的廠商在承製軍品時,可以向執行單位借用必要的材料或零附件。借用的材料或零附件應在約定的期限內以相同品質規格歸還,未經所屬執行機關許可,不得以折價或其他廠牌的材料或零附件抵價。 參考資料: - 衛星工廠審查辦法。行政院國防部。2012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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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 12 條規定:「參加衛星工廠審查之廠商於承製軍品時,得提供保證向執行單位商借必要之材料或零附件。 前項之借用,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