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經核認符合規定者,由執行機關備齊資料送工合會報審定後,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發給衛星工廠證書,載明生產之合格項目,納入軍品生產體系,並副知經濟部工業局。 衛星工廠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執行機關得依有關憑證送工合會報會同相關單位審查後,註銷衛星工廠證書。 一、合格廠商違反政府相關法令,查有實據者。 二、交貨品質與契約規定不符而解約者。 三、合格廠商未依審議同意之成本分析提供後續訂貨而影響軍品籌補時程,經終止或解除契約改以公告招標方式辦理,達二次以上者。 四、原議定之成本分析單價經執行單位舉證顯有差異,且合格廠商拒不接受調整,經終止或解除契約改以公告招標方式辦理,達二次以上者。五、承製能力萎縮,經工合會報委託專業機關複查評鑑達二次以上不合格者。 六、合格廠商變更所營事業或工廠登記項目,不具承製項目者。
根據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13條,當廠商符合規定後,執行機關將相關資料提交給工業局,並經工合會審定後,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並發給衛星工廠證書。該證書上會載明合格廠商生產的項目,並納入軍品生產體系,同時副知經濟部工業局。 根據參考資料,若衛星工廠有以下情況之一,執行機關可以送工合會和相關單位進行審查,並註銷衛星工廠證書: 1. 合格廠商違反相關法令且有實據證明。 2. 交貨的品質與契約規定不符而解除契約。 3. 合格廠商未按照審議同意的成本分析提供後續訂貨,並影響軍品籌補時程,導致契約終止或解除,並改以公告招標方式進行辦理,達到兩次以上。 4. 原先議定的成本分析單價經執行單位提供證據顯示差異,且合格廠商拒絕接受調整,導致契約終止或解除,並改以公告招標方式進行辦理,達到兩次以上。 5. 承製能力下降,經工合會委託專業機關進行複查評鑑,達到兩次以上不合格。 6. 合格廠商變更經營事業或工廠登記項目,無法承接原先的製造項目。 以上是根據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13條進行的逐條解釋。參考資料是該法條本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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