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合格廠商名單應定期檢討,其合格項目適用於其他執行機關。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者,機關於不妨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納入。
根據《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第14條,合格廠商名單應定期檢討,檢查其合格項目是否適用於其他執行機關。如果有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但請求參加的廠商,採購機關可以在不妨礙作業並能按時完成資格審查的情況下將其納入廠商名單中。 參考資料: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https://join.mnd.gov.tw/uploads/files/148617844140f70d1d4a6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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