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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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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據證明力,由軍事法院自由判斷之。
  2. 2.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顯與事理有違,或與認定事實不符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17條,證據之證明力由軍事法院自由判斷。這表示軍事法院將根據自己的判斷來確定證據的證明力有多高。 此外,第117條還規定,無證據能力的證據,或者是未經合法調查、明顯與事實有違或與事實認定不符的證據,不得作為判斷的依據。這意味著軍事法庭不能使用無證據能力的證據來判定案件,也不能使用未經適法調查的證據,以及與實際情況有明顯矛盾的證據。軍事法院必須確保所使用的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並且是通過合法的調查獲得的。 軍事審判法第117條的這些規定與刑事訴訟法第155條和第159條有所相似之處。這些法條都強調了證據的證明力和合法調查的重要性,以確保判斷的正確性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 - 臺灣法源法律資料庫, "軍事審判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50001) -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67號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J01FJUDTPJCV1000062&switch=Y)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執法官兵、軍法警察或軍法警察官,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住宅或其他之處所;軍法警察官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實施者亦同。

(0881001 全文修正)

證據之證明力,由軍事法院自由判斷之。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顯與事理有違,或與認定事實不符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六十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但書移至修正條文第一百十六條。   三、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增列第二項,明定對無證據能力之證據等項,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 證據名詞
  • 證明力名詞
  • 證據能力名詞
(0450622 制定)

執法官兵、軍法警察或軍法警察官,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住宅或其他之處所;軍法警察官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實施者亦同。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六十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但書移至修正條文第一百十六條。   三、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增列第二項,明定對無證據能力之證據等項,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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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17 條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軍事法院自由判斷之。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顯與事理有違,或與認定事實不符之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