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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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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並不得以無反證即認定其犯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無法找到軍事審判法第116條的相關信息。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搜索應用搜索票,於呈准軍事審判機關長官後行之。   搜索除由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親自實施外,由軍法警察或軍法警察官執行。   於機關、部隊或學校內行搜索時,應會同其長官或其所派之代表行之。   搜索住宅,應會同該管憲警機關及自治單位主管人員行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並不得以無反證即認定其犯罪。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六十六條移列。   二、本法與刑事訴訟法均採證據裁判主義,無證據或僅憑臆想推測之詞,為其認定事實之基礎者,均認與證據裁判主義有違,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增列「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以期明確。   三、原條文第一百六十七條但書移列後段,並修正為「並不得以無反證即認定其犯罪」。

  • 證據名詞
  • 反證名詞
(0450622 制定)

搜索應用搜索票,於呈准軍事審判機關長官後行之。   搜索除由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親自實施外,由軍法警察或軍法警察官執行。   於機關、部隊或學校內行搜索時,應會同其長官或其所派之代表行之。   搜索住宅,應會同該管憲警機關及自治單位主管人員行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六十六條移列。   二、本法與刑事訴訟法均採證據裁判主義,無證據或僅憑臆想推測之詞,為其認定事實之基礎者,均認與證據裁判主義有違,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增列「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以期明確。   三、原條文第一百六十七條但書移列後段,並修正為「並不得以無反證即認定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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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16 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並不得以無反證即認定其犯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