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並不得以無反證即認定其犯罪。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無法找到軍事審判法第116條的相關信息。
搜索應用搜索票,於呈准軍事審判機關長官後行之。 搜索除由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親自實施外,由軍法警察或軍法警察官執行。 於機關、部隊或學校內行搜索時,應會同其長官或其所派之代表行之。 搜索住宅,應會同該管憲警機關及自治單位主管人員行之。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並不得以無反證即認定其犯罪。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六十六條移列。 二、本法與刑事訴訟法均採證據裁判主義,無證據或僅憑臆想推測之詞,為其認定事實之基礎者,均認與證據裁判主義有違,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增列「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以期明確。 三、原條文第一百六十七條但書移列後段,並修正為「並不得以無反證即認定其犯罪」。
搜索應用搜索票,於呈准軍事審判機關長官後行之。 搜索除由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親自實施外,由軍法警察或軍法警察官執行。 於機關、部隊或學校內行搜索時,應會同其長官或其所派之代表行之。 搜索住宅,應會同該管憲警機關及自治單位主管人員行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六十六條移列。 二、本法與刑事訴訟法均採證據裁判主義,無證據或僅憑臆想推測之詞,為其認定事實之基礎者,均認與證據裁判主義有違,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增列「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以期明確。 三、原條文第一百六十七條但書移列後段,並修正為「並不得以無反證即認定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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