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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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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事法院就前條第一項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
  2. 2.依本編規定得提起抗告,而誤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者,視為已提抗告;其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16條的規定,軍事法院對於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裁定,一般情況下不得提起抗告。但是,如果軍事法院就撤銷罰鍰之聲請作出裁定時,被裁定的一方有權提起抗告。此外,根據該法第216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有人誤以為自己提起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實際上是提起了抗告,這樣的行為將被視為已經提起了抗告;同樣地,如果有人誤以為自己提起了抗告而實際上是提起了撤銷或變更之聲請,這樣的行為將被視為已經提出了聲請。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覆判除本章規定外,準用本編第二章第三節審判之判定。

(0881001 全文修正)

軍事法院就前條第一項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   依本編規定得提起抗告,而誤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者,視為已提抗告;其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二十七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參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八條,增訂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以符實際。

(0450622 制定)

覆判除本章規定外,準用本編第二章第三節審判之判定。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二十七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參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八條,增訂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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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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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16 條規定:「軍事法院就前條第一項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