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16條的規定,軍事法院對於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裁定,一般情況下不得提起抗告。但是,如果軍事法院就撤銷罰鍰之聲請作出裁定時,被裁定的一方有權提起抗告。此外,根據該法第216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有人誤以為自己提起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實際上是提起了抗告,這樣的行為將被視為已經提起了抗告;同樣地,如果有人誤以為自己提起了抗告而實際上是提起了撤銷或變更之聲請,這樣的行為將被視為已經提出了聲請。
覆判除本章規定外,準用本編第二章第三節審判之判定。
軍事法院就前條第一項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 依本編規定得提起抗告,而誤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者,視為已提抗告;其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二十七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參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八條,增訂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以符實際。
覆判除本章規定外,準用本編第二章第三節審判之判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二十七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參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八條,增訂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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