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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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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17條規定,「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這項法條的主要內容是指軍事審判時,若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的規定與軍事審判法不相抵觸,可以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軍事審判法是針對軍事人員進行審判的特殊法律,而刑事訴訟法則是針對一般民眾的審判程序的法律。因此,軍事審判法第217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軍事審判中,可以適用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抗告的相關規定,以維護被告的權益。 舉例來說,如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在一般刑事審判中有權提出抗告,而這一項規定與軍事審判法的內容並不相牴觸,則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17條,被告在軍事審判中也可以適用該抗告規定。這樣被告在軍事審判中就能夠行使抗告權利,來對不公正或錯誤的判決提出上訴,以確保自身權益的保護。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當事人及被告直屬長官,對左列初審軍事審判機關之裁定,得為抗告:   一、更定其刑或應執行之刑。   二、羈押、具保或責付。   三、扣押或扣押物之發還。   四、聲請迴避。   五、再審之駁回。   證人、鑑定人、通譯受罰鍰之裁定者,亦得抗告。

(0881001 全文修正)

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二十八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後段移列為本條,並作文字修正。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抗告名詞
(0450622 制定)

當事人及被告直屬長官,對左列初審軍事審判機關之裁定,得為抗告:   一、更定其刑或應執行之刑。   二、羈押、具保或責付。   三、扣押或扣押物之發還。   四、聲請迴避。   五、再審之駁回。   證人、鑑定人、通譯受罰鍰之裁定者,亦得抗告。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二十八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後段移列為本條,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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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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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17 條規定:「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