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17條規定,「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這項法條的主要內容是指軍事審判時,若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的規定與軍事審判法不相抵觸,可以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軍事審判法是針對軍事人員進行審判的特殊法律,而刑事訴訟法則是針對一般民眾的審判程序的法律。因此,軍事審判法第217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軍事審判中,可以適用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抗告的相關規定,以維護被告的權益。 舉例來說,如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在一般刑事審判中有權提出抗告,而這一項規定與軍事審判法的內容並不相牴觸,則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17條,被告在軍事審判中也可以適用該抗告規定。這樣被告在軍事審判中就能夠行使抗告權利,來對不公正或錯誤的判決提出上訴,以確保自身權益的保護。
當事人及被告直屬長官,對左列初審軍事審判機關之裁定,得為抗告: 一、更定其刑或應執行之刑。 二、羈押、具保或責付。 三、扣押或扣押物之發還。 四、聲請迴避。 五、再審之駁回。 證人、鑑定人、通譯受罰鍰之裁定者,亦得抗告。
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二十八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後段移列為本條,並作文字修正。
當事人及被告直屬長官,對左列初審軍事審判機關之裁定,得為抗告: 一、更定其刑或應執行之刑。 二、羈押、具保或責付。 三、扣押或扣押物之發還。 四、聲請迴避。 五、再審之駁回。 證人、鑑定人、通譯受罰鍰之裁定者,亦得抗告。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二十八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後段移列為本條,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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